
2026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79号文”),针对甲醛治理行业检测与治理利益捆绑、虚假达标报告、消费者维权难等沉疴,部署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旨在构建跨部门协同、多元共治的行业新格局。
近日,记者专访了湖南大学原法学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屈茂辉教授。屈教授从法学与公共治理的专业视角,深度解读了两部委方案的治理价值,并结合湖南地区行业协会与相关企业此前开展的“效果可验证”实践,对室内空气治理行业如何通过‘效果可验证’机制构建长效治理体系、推动消费环境优化,进行了系统性法理论证与路径分析。

行业痛点与79号文的“多元共治”价值
室内空气治理(常称甲醛治理)关乎千家万户的呼吸健康。但由于行业标准执行不统一、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加之检测与治理环节易产生利益关联,催生了一些市场乱象:利益捆绑,自检自测;恐慌营销,表面遮盖;维权艰难,合同偏颇……针对上述系统性弊病,79号文划定了刚性的合规红线。屈茂辉教授指出,两部委联合发布的专项整治文件具备三重深刻的法治与治理价值:
一是明确监管靶向与协同路径。79号文以跨部门联合文件的形式,清晰界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住建部门在该领域的监管职责,并确立“治理与检测彻底分离”作为行业合规的基本准则。
二是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框架。方案不仅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还强调了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企业的主体责任,以及社会监督(包括消费者和消保委组织)的协同作用,形成了合力共治的新模式。这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格局,是现代治理理论在民生消费领域的精准落地。
三是部署“摸排-整治-巩固”的长效闭环。方案三个阶段部署,体现了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事中规范延伸的治理思路,旨在推动行业监管从集中整治向长效治理转型,为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创造条件。
时间线回溯:地方行业的“合规前瞻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国家79号文件正式公开发布前,湖南地区的相关行业组织与经营主体,已经围绕“效果可验证”机制开展了具有前瞻性的行业自律探索。
2026年3月15日:在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的监督见证下,绿熙康居(杭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面向全行业发布“效果可验证”战略及“四个率先”行动,同步推出白皮书及效果验证机制运行细则。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湖南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支持该机制在湖南启动试点。
2026年5月23日: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联合推进“室内空气健康交付型装修服务”机制建设,将先行探索转化为行业共识。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空气健康交付型装修服务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正式在全省遴选试点示范企业。
2026年6月24日:在国家两部门整治方案正式公开发布的同日,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首先发布《关于遴选首批室内空气治理效果验证机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告》,建立无排他、面向全社会公开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推荐名录。随后,省定制家居协会、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纷纷跟进。湖南行业组织的“切断利益捆绑”“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核心导向,与国家方案要求高度契合。
机制对照:服务承诺与自律约束的有机闭环
逐条对照79号文件的监管要求,该“效果可验证”机制所包含的四项核心举措,既呼应了国家的硬性监管导向,也在企业服务承诺和技术规范上提出了清晰的自律要求:
一是关于“利益捆绑”的切断与落实。湖南省行业协会与企业的自律实践推行“客户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发布时间早于国家专项整治方案,其核心精神与79号文的“切断利益关联”要求完全一致。
二是关于“虚假报告”的治理与规范。湖南在对应实践中建立了“100%第三方检测制度”,所有项目必须引入具备CMA、CNAS或工程检测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企业绝不参与、干预。评估显示,这正是对79号文中“严禁自检自测替代第三方检测”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是关于“示范文本”与责任约束。湖南省在对应实践中做出了 “未达标双倍返还治理费”的承诺,将违约赔偿直接写入合同文本,并配套设立5%~8%的专项风险准备金,书面承诺在触发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坚定的履约保障可视作对政策要求的具体强化。
四是关于“服务标准化”与技术精准度。湖南在对应实践中推行 “分区勘察精确报价”,全面对标最新国家标准,并通过红外热成像及无损检测等技术进行分区污染源识别和分析,按污染源类型制定差异化治理方案,分区域精准定价,改变了传统的按建筑面积粗放模糊报价的模式。对比评估显示,其技术路径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体系。
此外,该机制同步建立了年度效果报告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整体达标率与赔付触发率,主动接受消保委及公众的常态化监督。
屈茂辉教授分析认为,这种由“企业做出可验证承诺、协会搭建自律平台、消保委见证监督”的实践模式,在法学上可归类为一种“主动合规”或“前瞻性合规”。即市场主体在法律强制性规范出台或细化前,主动依据诚信原则和潜在的监管方向,建立高于当时普遍行业实践的自律标准,并从制度上压缩了数据造假的模糊空间,符合《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湖南探索”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法理与路径分析
针对这套模式是否具备更广泛的复制和借鉴条件,屈茂辉教授从机制架构、技术指标和财务对冲三个维度给出了肯定的法理支撑:
实践框架具备可借鉴性:该模式所包含的独立第三方验证、标准化合同与赔付承诺、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年度信息公开等关键要素,已经形成了清晰的制度框架。这套框架不依赖于特定地方政策,具备参考和借鉴的可行性。
交付效果数字化:抛弃了主观描述,以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CMA/CNAS或建设工程检测报告作为交付凭证,数据结论客观,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和消保委进行跨区域核查评估。
风险防范前置化: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将民事求偿的财务风险前置对冲,为维权提供刚性保障,也确保商业模式的良性可持续运作。
屈教授同时强调,任何地方在复制或借鉴该模式时,必须严守两条不可突破的法律红线:
一是必须坚持 “股权、资金、业务的绝对隔离”,检测与治理绝对不搞变相勾连,这是机制公信力的生命线。
二是必须坚持“开放包容、绝不排他”。只要符合资质条件的治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均应有平等加入、公平竞争的机会,绝不能把自律自查演变为排他性的“市场闭环小圈子”。
针对市场常见顾虑的法理澄清
随着该机制的深入推广,行业内部也出现了一些关于“高标准自律是否会构成市场壁垒或垄断”的讨论。屈茂辉教授结合《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给出了客观的法理回应:
一是关于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法理辨析。《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目的和效果”的协议。而本机制的核心恰恰是“将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完整交还给消费者”,并打破原有的隐性捆绑,这本质上是在促进质量竞争,而非限制竞争。
同时,《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达成的协议,可被豁免。行业协会推动建立开放、透明的服务标准与验证机制,旨在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和消费者保障,恰恰符合这一豁免情形的立法本意。
二是关于高标准是否损害同行中小企业权益的逻辑澄清。《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和服务进步,它并不保护任何主体“依靠提供低质、不透明或虚假合规的服务来维持市场份额的权利”。行业协会引入更高的自律标准,只要其目的是提升消费者福利、保障人身健康,且对所有达到资质的同行保持开放、允许对标申请加入,就具备天然的合法性。在法律价值体系中,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与知情权作为法定权利,其保护充分性优于市场主体维持传统经营模式的商业利益。
三是关于行业协会是否超越职能边界的合规审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并实施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推动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同时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会员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湖南的三家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示范企业申报、向社会公示独立第三方机构推荐名录,属于正当的自律管理行为。这不仅没有超越边界,反而与国家79号文中“指导相关行业协会、诚信联盟建立家装材料优质名单,强化全链条质量控制”的政策抓手高度匹配。
屈茂辉教授最后总结道,湖南的实践表明配资炒股公司平台,在政府强化监管的同时,充分激发行业自律与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能够形成有效补充和良性互动。这种“政策引领、行业搭台、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共治探索,为破解特定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和信任难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观察样本和解决思路。伴随国家室内空气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的全面铺开,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验证、落实企业刚性赔付责任以及完善常态化社会监督,将切实净化居家消费市场环境,用机制创新的力量守护千家万户的室内呼吸健康,未来需在更大范围内验证其长期效果,但这一“政策引领-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模式,已为消费领域治理创新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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