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月份,广东19岁男子小黄被17岁女友小周以10万元卖到缅甸电诈园区,完不成业绩遭受毒打,在电诈园区认为他没有利用价值之后最好的配资公司,男子的家属以35万元的代价将他“赎回”。
而小周在卖掉小黄后,竟然在泰国游玩十天,在回国后被警方控制。小周涉嫌诈骗案件即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该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网友表示疑惑,为何检察机关对小周的指控中,没有“拐卖人口罪”一项?8月19日,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

陈平凡表示,本案中,小周将19岁男友小黄贩卖至缅甸电诈园区的行为未被检察机关以拐卖人口罪起诉,核心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罪名适用限制及司法实践中的罪名选择逻辑。
根据《刑法》第240条,我国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及未满14周岁的儿童,而成年男性未被纳入该罪名的保护范围。小黄作为19岁的成年男性,尽管其人身自由被剥夺并遭受贩卖,但因现行法律未将成年男性定义为该罪名的客体,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直接适用拐卖罪追责小周。陈平凡认为,目前我国《刑法》罪名保护范围存在结构性空白。
小周通过虚构身份(谎称“富家女”)、诱骗小黄前往缅甸等行为,实质是骗取小黄的信任并最终获取10万元“贩卖款”,符合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的构成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相较之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因被害人性别与年龄不符合要件,直接排除适用;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需证明小周与电诈园区共谋实施拘禁或伤害行为,但跨境犯罪导致直接证据(如事前通谋记录)难以获取。检察机关选择证据链更完整、定罪率更高的诈骗罪提起公诉,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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